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明确规定,对于城市中的村庄进行拆迁时,赔偿方式主要分为货币赔偿以及房屋实物调换两种,村民们有权自主作出选择。若选择行使货币赔偿权利,则必须保证所得到的补偿款不得低于公布之日起的房屋征收决定中对应区域类似房地产的实际市场售价。此项市场售价将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价鉴定机构依照相关法规予以评估并确认。而在选择房屋实物调换的情况下,保障百姓权益的最低要求便是调换后的住房相应面积应在同一地段实现“拆除一间住宅,再给予一套同样面积的新房”的原则。当然,基于各地生活水平参差不齐的现实,地方政府可在这一基本原则之上根据实际情况适度调整系数以作为补贴。除此之外,征收部门也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与选用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之间的差价进行妥善计算并及时结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城中村拆迁补偿可采取货币补偿及实物安置两种形式进行,农户对此享有完全自主权。如您选择接受货币补偿方案,其补偿金额应不低于政府颁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所涉被征收住宅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此市场价位乃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相应法规条款进行严谨评估而定。倘若您选择调换住房,基本原则为同区域内安置住房面积以原房面积为基准“以一还一”。
然而,鉴于各地实际生活水平差异性,各自地区政府将在此基础上适度调整、适当补贴额外系数。
此外,实施征收部门亦需负责处理清楚被征收房屋现有价值与用作产权交换之住房价值之间的利益差异。
解析: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城中村拆迁补偿方式可分为货币补偿与调换房屋两种形式,具体需要由村名按照自身实际需求进行自主选择。若采用货币补偿模式,其相应的补偿标准必须不小于于征收房屋公示宣布之日起,与被征收房屋相似类型房地产市场价格相一致的水平。此项市场价格将由国家指定的房地产估值机构按照相关行业规范与准则进行科学、严谨且权威的评估得出。反之,若选择调换房产作为补偿方式,其最低保障原则即是在同等地理区域内,以原有住房面积代替新建住宅面积“以一抵一”,在此基础上,各地区因生活水平差异而可能存在的特例则需给予适当的系数补贴,以保证被征收人的基本权益。
另外,征收部门应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及用于实物交换房屋之间的差额进行清理,确保公平合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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