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民事行为中,倘若父母双方达成共识,他们的未成年儿女便可更改其姓氏为母亲之姓。若在离婚过程中,子女被判予女方的抚养权,而双方又能通过协商达成共同意见的话,那么子女亦有可能将自己的姓氏更改为母亲之姓。
然而,若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改变子女姓名,另一方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向有关部门提交诉讼请求来恢复原先所使用之姓名。
值得注意的是,当子女达到成年年龄且年满十八周岁时,他们便具有了向户口注册机关提出自我身份信息变更登记的权利和义务。
若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其子女便可遵照约定更改姓氏为母亲之姓。而若是在离婚之后,抚养权归属女方一侧,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亦可实现子女跟从母亲姓氏的更改。
然而,如未征得对方同意便擅自对子女姓名进行更改,则另一方将享有向司法部门提请诉讼、以期恢复原有姓名的权利。当子女年满十八岁之际,便有权利自行向户籍管理机构提出姓名变更登记的申请。
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若夫妻双方达成共识并签署书面协议,则未成年子女可依法更改姓氏为母亲的姓氏。而在离婚析产之后且子女抚养权归属女方之情形中,如二者通过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同样允许子女将姓氏更改为随母姓。
然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改动子女姓名的行为,被视为对另一方合法权益的侵犯,该方享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恢复原有姓名的权利。
此外,待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之时起,可由其本人亲自向户籍登记部门提交更名申请以完成户口簿上的姓名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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