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权乃属民事行为之范畴,而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身心发展尚未成熟,无法正常行使民事行为能力,故应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
然而,未成年人依法享有自主消费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若涉及到有关未成年消费者的法律关系,则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需依赖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然而,在监护人未能给予追认之际,未成年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可能会面临法律上的障碍。
消费者权益,作为民商事主体所拥有之重要权利,需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方可享有。
然而,尚未达到10岁之年龄阶段的少儿,因其心智尚不成熟,常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尽管如此,鉴于未成年群体拥有独立的消费权利,故而在此情况下,未满10岁的未成年人仍应得以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民事活动权责。若以未成年作为消费主体并引起其他相关法律关系变动之时,则必须得到监护人对其行为的认可与授权方能生效履行。
解析:
消费权利被视为一种民事行为能力的表征,对于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士来说,他们是尚未达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的界限,但仍然享有自主进行消费活动的权益。在这个年龄段的儿童,由于其尚属无法独立地参与和处理各类民事活动及产生法律关系的阶段,因此他们在涉及到相关消费问题之时,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代表或代理。当这些未成年消费者的行为触及法律规定,需要承认并接受父母等监护人的认可与追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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