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相关条款规定,农村居民原则上仅能持有一处宅基地,当他们在别处另行建造住宅之后,原先的宅基地使用权将被村委会收回。具体来说,第六十二条明确指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若当地人均土地资源较少,无法确保每户农民都有一处宅基地的情况下,县级人民政府应在充分尊重广大农村居民意见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来满足农民们实现户有所居的需求。
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每个农村村民仅能持有并使用一处宅基地。当该农户在别处建立新的住宅之后,他们原先持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将被村委会收回。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法律条款,农村村民的单户宅基地面积应遵循各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所制定的统一标准,严禁超标。对于那些土地资源匮乏且无法确保每户都能占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前提下,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证农村村民能够达到户有所居的要求,该标准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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