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国家的现行法律法规,倘若有保险公司在赔偿责任逾期超过一整年之后仍未进行支付,且这种情况是由于未能及时贯彻执行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书而导致的,那么受害方可依法主张并获取逾期支付期间产生的延迟履行利息。在纠纷产生之时,无论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意见与立场如何,都应当首先尝试协商进行和解或调解,以期达成共识;
然而若协商无果,即可依据事前签订的仲裁协议约定,向相应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或者径直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公司预先制定、重复使用的一种合同形式,其中若存在保险公司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负担、排他性地排除对方主要权益等内容的条款,则此类条款很可能会因为被认定为格式条款而被判定为无效。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保险公司一旦拖欠赔款超过一年时间,且其行为属于未按法院所下达的判决书要求及时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主张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逾期履行赔偿义务的额外利息。一旦争议产生之后,若双方当事人均未能通过和解或调解方式解决问题时,他们可依照先前订立的仲裁协议的具体内容,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或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公司预先制定并多次使用的文件,其中如有保险公司试图免除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加重对方当事人的负担、排除了对方当事人的主要权益等条款,这些条款很可能因为被认定为格式条款而被判定为无效。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倘若保险公司在一年内未及时履行支付赔偿金的义务,且这一情况属于未能遵守法院裁决书而产生的逾期履行行为,则当事人有权主张支付逾期履行利息。
然而,当争议发生之后,若双方当事人均不能达成和解或调解,可参照仲裁协议中的约定进行仲裁处理,亦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保险合同通常由保险公司预先制定并多次使用,若在此类合同中出现了保险公司试图规避其应尽职责、故意加重另一方负担、排除了对方主要权益等内容,那么此类条款很可能因为被认定为格式条款而失去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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