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的行为其本身未必必然构成侵占罪。侵占罪属于刑事犯罪范畴,其定罪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管理、支配被害人财产权利能力与法律资格的自然人;
其次,犯罪客体为被害人对所保管之物所享有的所有权权益;
最后,违法事实主要表现为行为人蓄意非法占有代管的他人财货,且数额必须达到法定标准,同时还需具备拒绝返还或交付的主观故意。在合法的股权代持关系中,代持人应根据委托方的指令来行使股权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并且需要将所得收益如数归还给实际出资人。
然而,若代持人未经授权擅自挪用、侵吞股权收益,甚至恶意转让股权,且这些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侵占罪。
股权代持现象自身并不必然触及侵占罪的红线。侵占罪主要界定为替别人暂时代管的财产被行为人私自占有,以及该财产的价值达到特定标准,而行为人拒绝将其返还或是给予新的主人。在平常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受托人亦即代持者是依据委托人的明确指示来管理和处置这些股权,同时也需要将所有的收益都归还给实际的出资方。
然而,若代持者未经授权擅自挪用、侵吞了股权所产生的收益,甚至恶意地转让了股权,并且符合侵占罪的全部构成要素,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为侵占罪。
解析:
对于股权代持行为是否必然引发侵占罪问题,实际上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所谓侵占罪,乃是指行为人违背他人意志,私自将被委托其代为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且涉及金额达到一定额度,同时又拒绝返还或者不愿意交出该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然而,在常规的股权代持关系中,代持人通常依据委托人的明确指示来管理和处置股权资产,并且必须将所获得的收益如数归还至实际出资人手中。但是,若代持人未经授权擅自挪用、侵吞股权收益,甚至恶意转让股权,并且符合侵占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侵占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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