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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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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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各类耳熟能详的犯罪活动制定了各类不同程度的刑罚制裁措施,反观各式各样、五花八门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愈发复杂多样,不同的犯罪分子最终承受的刑罚也各不相同。然而,诸如对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性质极为恶劣的犯罪分子,他们将会承担起极其严厉的刑罚——死刑,这是广泛理解的最严重的刑罚形式。
首先,关于“死刑”,这并非一种新鲜词汇,亦或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实际上,它又可被称之为“极刑”、“处决”或“生命刑”,作为世界上有史以来最为悠久的刑罚制度之一,“死刑”实质上就是行使司法权力的人有权利通过结束一位囚犯的生命以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
通常情况下,面临此类剥夺生命方式的罪犯,往往是在其所在地区犯下了不可饶恕的重罪事件,
第二点,“死亡”作为一项具有极高风险的刑罚手段,其应用与实施方式亦颇具特色。以下依次介绍两种主要的死刑执行方式:
a.枪决:枪决,即采用步枪从死刑犯脑部后侧开枪射杀,罪犯在执行过程中所呈现出的姿势是跪立状态,行刑人员——这里特指公安机关中的专业行刑人员——会使用步枪从囚犯脑后射击。倘若第一次射击偏离,行刑人员会进行再次射击操作,直到锁定嫌疑人的死亡位置为止。待法医确认囚犯已经死亡之后,再由法医动手将可能存在的有价值且仍未损坏的身体器官切割下来,并将其转交至医院进行器官移植。在此之后,尸体将被就地火化为灰烬,家属无权领取骨灰或遗体。
b.静脉注射:此为现阶段较为广泛使用的新型死刑执行手段。当行刑开始时,罪犯会被绑缚在椅子上,专业法医会向罪犯的手臂静脉进行药物注射(一般情况下,药物顺序依次为麻醉剂、肌肉松弛剂以及心脏阻断剂),通常囚犯会在几分钟之内因心脏停搏而丧命。待法医确认罪犯逝世信息无误后,方会通告其家属前来领取尸体,并自行处理火化事宜。尽管囚犯有选择权向法院提出申请,但最终决策权依旧归属于法院的掌控之下。
今时今日,仅有部分中级法院——如昆明中院、上海的两家中院、太原中院及佛山中院等–具备实施注射死刑的技术力量。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山西太原中院已明确声明放弃枪决手段,这些被选中的中级法院只需遵照流程即可执行注射死刑。
而对于其他暂时尚不具备相关条件的中级法院而言,无论罪犯是否提出申请,皆需执行传统的枪决方式进行判决。因此,最为关键的一点在于,需先了解原判决法院是否具备执行注射死刑的实力与技术支持。
中国现行相关法律体系对于犯罪分子施以各式各样的刑罚法规,依犯罪行为以及犯罪情节的差异会承担相应的刑法责任。仅针对实施严重罪行的罪犯,方对其判处死刑这种极端的刑罚。死刑,又被称作极刑、处决或者生命刑,作为世界历史悠久的刑罚方式之一,具体席位的行刑者依据法律所给予的权利,执意对罪犯生命作出终结的裁决。此类受剥夺生命待遇的罪犯,通常都会因为在本地犯下严重的罪行而遭到审判并定责。尽管“严重罪行”的界定范围时常引发讨论与质疑,然而在现存仍然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中,往往“谋杀”皆成为判定罪犯是否应处死刑的关键性理由之一。
一、关于死刑:死刑,也常被称之为极刑、处决、生命刑,乃是全球最为古老的刑罚方式之一,具体而言便是行刑者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终结某一罪犯的生命。遭受这种剥夺生命刑法的罪犯,通常会因在本地犯下严重罪行而受到审判并定罪。尽管“严重罪行”的界定时常引发讨论与质疑,然而在现存仍然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中,往往“谋杀”皆成为判定罪犯是否应处死刑的关键性理由之一。
二、关于死刑的执行方式:
(一)对于枪决的执行手段,就是采用步枪从死刑犯的后脑部位进行射击,当执行死刑时,罪犯必须保持跪姿,行刑者(不同于日常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的警察)则需要借助步枪从其头部后方开一枪,如果第一枪打偏了,则需进行补充射杀,直到确保犯人彻底丧失生命迹象为止。
随后,经过法医的鉴定确认,当确认罪犯已经死亡之后,法医会上前将其具有重大价值且保存完好的器官切割下来,送至医疗机构用于器官移植治疗。而对于罪犯的遗体,则会选择就地火化处理,并且不会告知其家属领回尸体的信息。
(二)而静脉注射则是近期较为频繁运用到的一种死刑执行方式,执行过程中罪犯需被牢牢固定在椅子上,由法医通过注射针管向罪犯的手部静脉输送药物(一般情况下,药物的注射顺序依次为麻醉剂、肌肉松弛剂及心跳停止剂)。
犯人通常会在短短数分钟之内由于心跳停止而致死。待法医确认罪犯真正离世之后,会按照规定通知家属前来领取遗体,并自行安排火化事宜。这些决策均出自法院的考量与裁断,犯人只能提出申请,而最终的决断权还是掌握在法院手中。
目前仅有少数几个中级人民法院(如昆明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的两家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具备实施静脉注射死刑的技术实力。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山西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甚至公开声明他们直接放弃了执行枪决的方案,这些法院无需罪犯做出选择,也会严格按照注射的方式执行死刑。而对于那些尚未具备相关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无论是罪犯是否提出申请,他们都会统一采取枪决的方式执行惩罚。因此,需要关注的核心重点在于,原判的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具备执行注射死刑的能力与条件。
解析:
我国刑事法制对于各类违法犯罪分子制定了详尽且合理的刑罚制度,具体到每一名犯罪分子,其所应接受的刑罚将依据个人的犯罪性质以及程度进行区分。然而,针对那些犯下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通常情况下会予以最为严厉的刑罚——死刑。
死刑作为世界上历史最为悠久的刑罚形式之一,指的就是由执法者通过法定授权,依法结束一个罪犯的生命。这类涉及生死剥夺的法制裁方式,使得那些接受此种刑罚的犯罪分子往往在当地都以触犯重罪而受到处罚。虽然对于“严重罪行”的精确界定常引发争议,但在当前仍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中,一般而言,“谋害他人性命”无疑应当视为被判处死刑的关键原因之一。
关于死刑的实际执行方式,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方式:
(1)枪决:即采用步枪从死刑犯头部后方射击一发子弹,使其失去生命。执行过程当中,死刑犯需呈跪姿状态,由专门的行刑人员(与日常警察有所区别)使用步枪从死刑犯脑后开枪。如果首次射击出现偏差,将会进行第二次补射,直到确保犯罪分子彻底丧失生命活力。
在此之后,则需参照法医学鉴定结果得出结论,确定其已经死亡。之后,法医将着手割下其身上具有重大价值并且保持完整的器官,送至医院用于器官移植用途。最后,由医院负责将尸体进行妥善的处理——即就近火化,且无需通知其家属前来领取或者回收。
(2)静脉注射:近年来,该种死刑执行手段相对更为普遍应用。执行过程中,犯罪分子需被固定在椅子之上,由法医向其手臂静脉注入特定的药物制剂(通常包括麻醉剂、肌肉松弛剂以及心跳抑制剂等药物)。这种方式通常会导致犯罪分子在数分钟内由于心脏停搏而逐渐失去生命。当法医确认其已死亡后,便会通知其家属前来认领并处理尸体。
这个环节完全由法院判定,犯罪分子拥有提出申请的权利,但最终决定权仍然归属于法院。如今,仅有为数不多的中级人民法院(例如昆明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地区的两家中级人民法院、太原文玉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等)具有实施静脉注射死刑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值得注意的是,山西省太原文玉中级人民法院更是公开声明放弃枪决作为死刑执行方式,因此这些中级人民法院都会严格按照规定,为罪犯提供静脉注射死刑的选择。然而,对于那些不具备相关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不管罪犯是否申请,均无法实施静脉注射死刑,而必须遵守传统的枪决方式。故而,罪犯是否能获得静脉注射死刑的机会,最根本的因素其实在于原审判的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具备执行这种方式所需的技术实力和设备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五百零七条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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