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安局传唤流程包括以下具体步骤:
首先,当传唤重要犯罪嫌疑犯人之时,需向他们展示法定的传唤证明文件及侦查人员所持有的合法人民警察证件,并且依法要求这些嫌疑人在指定的传唤证上签下自己的姓名以及留下指纹识别印记;
其次,在犯罪嫌疑人依照传唤令接受审讯到达公安机关后,应该由当事人亲自在传唤证上填写相应的到案时间信息;
最后,在审讯工作即将告一段落之际,同样应由犯罪嫌疑人亲自在传唤证上详细记录传唤的结束时间。对于那些在现场被侦查人员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只要侦查人员能够出示合法的人民警察证件,就有权以口头形式进行传唤。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人民警察证,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对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公安机关传唤的具体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首先,在传唤涉嫌犯罪的行为人时,应当向他们出示载有传唤相关信息的证件以及侦查人员所持有的人民警察证明文件,同时要求其在传唤证书上亲笔签署姓名、按手印以确认身份。
其次,当该名犯罪嫌疑人在被传唤后到达公安机关时,应由他本人在传唤证书上详细记录抵达的时间。
最后,在传唤过程结束之际,也需要由该名犯罪嫌疑人亲自在传唤证书上填写传唤结束的具体时间。
此外,对于在现场直接发现的涉嫌犯罪的行为人,侦查人员只需出示人民警察证明文件,便可进行口头传唤。
专业解答取保候审期间,公安局打电话一般说明案件还在正常办理中。取保候审不是案件的结束,而是先暂停监管,以便进一步收集证据。公安机关仍然有权继续询问和调查。如果长时间接到公安局的电话,一定要积极配合,协助他们工作。
专业解答配合调查是法律义务,违反将受惩处。《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可将未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传唤至指定地点或居住地审讯,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若犯罪嫌疑人在现场,出示工作证件后可口头传唤,但讯问笔录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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