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资公司中,若某位股东占有超过总股本平摊后的34%,那么他有权进行否决性投票。在所有股东齐聚的股东总会上,只有当表决事项得到至少三分之二的参与者投出赞同的选票时,相关决定才能生效。因此,为了达到绝对否决的权利,每位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应至少超出总量的三分之一或等于总股本的34%这个比例。关于否决权的具体应用场景共有七类:
1.公司的合并或分立行为;
2.企业被其他公司或者团体全面收购;
3.决定解散或清算公司业务;
4.变更企业现有的法律实体形式;
5.开展公司收购其他企业的活动;
6.打算出售或者处置主要资产;
7.设定对外投融资策略以及投融资额度和方式等。
持股比例达到公司总股份的34%及以上方拥有否决权。在众多的股东大会事项中,对于公司至关重要的重大决策,必须取得全体股东超过三分之二的投票赞成才能获得审议通过。因此,为了确保是否定权的绝对性,建议个人所持有之股份能达到或者超越总数的三分之一,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占有率为34%。在这其中,有七类重大事件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具体包括:
1)公司的合并和分离操作;
2)公司面临的收购行为;
3)公司的清算和解散工作;
4)对公司形式进行改变;
5)实施公司并购方案;
6)出售或处理主要的公司财产;
7)以及进行公司对外投融资等重要活动。
解析:
在任何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超过34%股份的股权持有者具有否决权。在股东大会的会议过程中,若有任何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议题需要投票决定,必须获得全体股东的至少三分之二的支持票才能获得通过。因此,为了确保拥有绝对的否决权,股权持有者的总份额或是个人持股数应当不小于整体股份的三分之一,也即是说至少达到34%的份额。这里列举了七个一票否决权的可能情况:
1.前往其他公司合并不分家的行为;
2.财产转移伴随经营人的权益收购;
3.企业因种种原因而无法继续生存以至于不得不解散;
4.企业将经营形式进行相应调整;
5.企业并购投资;
6.对重要财产的处理;以及7.公司对外的金融活动和投资行为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律师解析 股份占比百分之三十四有一票否决权,这是对于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股份占比百分之五十一有一票否决权,这是对于一般事项的一票否决。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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