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二、建筑劳务合同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的范围
工程结算争议诉讼到法院,往往涉及到造价司法鉴定及司法审价。最高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将司法鉴定界定为: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者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造价司法鉴定形成的鉴定意见或结论,一般成为法官采纳的证据,所以鉴定与判决密切相关,那么,进入诉讼后是否一律全部涉案工程拿去搞造价鉴定,这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确定。基本原则是对“争议事实”进行鉴定,即对应付工程价款数额存在争议的案件事实进行鉴定。若合同约定的不是固定总价,又对全部工程的计价、签证、核定工程量等均有争议,则应对全部工程进行司法审价,若只对工程某项或某些签证、索赔等有争议,则是对这一部分进行司法审价。若结算纠纷同时还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或者一些隐蔽工程已完工而存在质量缺陷,这种涉及质量缺陷的工程往往已不具备鉴定的条件,法官应当查清事实,如认定存在质量缺陷,则可以通过减少该部分工程款或者由施工方承担合理的修复费用的方式处理,不宜再委托鉴定。
实践中,要注意几个问题:
1、合同约定了固定价格。其中又分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若明确约定了固定总价,则不予进行造价司法鉴定;若只约定了固定单价,而工程量约定据实结算,则应进行审价。
2、约定了固定总价,但是施工中出现的变更、签证、索赔,这些涉及的价款没有确定,也应进行审价。
3、若只对部分工程结算有争议,其他无争议,则只应对争议工程进行审价。
4、合同解除或无效,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也可按照合同约定审价。
只对争议事实进行鉴定,其目的在于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避免造成讼累。
专业解答工程款纠纷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归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工程纠纷处理以不动产纠纷为主导,由被告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行使管辖权。合同纠纷诉讼若无特殊情况,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审理。
专业解答建设工程价款诉讼的管辖权通常归属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法院。尽管有时被视为房地产权益纠纷,但工程合同纠纷也属广义合同纠纷,因此被告居住地或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法院也可能有管辖权。具体归属需视情况而定。
专业解答关于建筑工程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商约定管辖法院,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此外,当事人亦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进行管辖法院的约定,只需在建筑工程合同中达成共识即可。若合同未对此作出规定或者规定不够明确,则应由发包方接收设计图纸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专业解答工程款纠纷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归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工程纠纷处理以不动产纠纷为主导,由被告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行使管辖权。合同纠纷诉讼若无特殊情况,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审理。
专业解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管辖法院按照双方当事人合同当中的约定来进行确定,如果合同当中没有约定的话,就是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进行起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管辖法院怎么确定,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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