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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检察机关对于强奸罪案件在批捕之后,如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得到确凿无疑的证明,且相关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追责条件,应依法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并向相关司法机构提交该决定。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亦需将案卷档案及证据材料全面移交给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若犯罪嫌疑人对其所犯罪行予以承认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则检察机关还需针对被告人的主刑期、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等方面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并将包括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内的相关材料一同附卷移送至人民法院。
2024-07-22 13:0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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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当检察机关在处理强奸案件时,一旦完成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手续,经审查确认其犯罪事实清晰、确凿且证据完整、充分,同时考虑到依法应对此种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检察机关将会依法决定提起公诉,并将相关的起诉决定以及详细情况文件向人民法院进行提交。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亦将案件的所有案卷资料和充分的证据全面移交至人民法院。若犯罪嫌疑人对于自己所涉及的犯罪行为表示认罪并且接受处罚,那么检察机关还会就主要的刑事处罚方式、附加刑的执行以及是否应予以缓期执行等问题,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应的量刑建议,同时,伴随案件移送的还包括认罪认罚的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2024-07-22 12:5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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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在涉及到强奸罪名的案件当中,若检察院经过审查逮捕程序之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员的犯罪行为事实已经较为清晰,相关证据也确凿且充足,依照法律规定,其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那么检察院便应依法做出起诉决定,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公诉请求。与此同时,检察院还需将该案件的所有案卷资料以及相关证据,完整地移交给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倘若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且愿意接受处罚,那么检察院还需要针对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等方面,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并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材料一同附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2024-07-22 12:08:5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