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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如何征?

邓** 江西-萍乡 税务信息查询咨询 2024.07.21 14:25:13 410人阅读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如何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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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方式,主要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查账征收,另一种则是定额核定征收。在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下的个体工商业户,其应纳税所得额需根据每个申报纳税年度内的总收益减去相应的成本、费用及损失来确定。
同时,此项税额计算将依据可适用范围在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三十五之间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个体业主持有的工资并未被视作成本、费用扣除项目之列,但是他们有权每年享受到42,000元的生计花费抵扣额度。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税收负担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几部分:
首先,按照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比例缴纳营业税;
其次,依照缴纳税款的百分之七比例上交城建税;
再次,按照所缴纳营业税的百分之三比例支付教育费附加;
最后,和上次一样,按照同样的百分比支付地方教育费附加。
此外,个体工商户还须按照其营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还需适用从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特别指出的是,如果个体工商户每月收入低于5,000元人民币,那么增值税或营业税将全部免征,与此同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亦可享受同等待遇的免征。

2024-07-21 17:39: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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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体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主要存在两种选择:即查账征收和定额核定征收。若个体工商业者采取查账征收模式,其年度收入总额需扣除非必要的营运成本、费用及损失之后,所有剩余部分将被视为其应纳税所得额。
然后,根据适用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所得税的计算与缴付。
值得注意的是,个体业者的薪资并不列入成本、费用的扣减项,然而他们仍可享有每年42000元的生计支出免税额度。个体工商户所需缴纳税款包括:
1.按照营业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
2.城建税按照所缴纳营业税的7%进行支付;
3.教育费附加则根据所缴纳营业税的3%执行;
4.地方教育费附加依照所缴纳营业税的1%来缴纳;
5.最后还需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范围为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当月收入低于5000元时,相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均无需缴纳。

2024-07-21 16:53: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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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主要分为两种形式:即查账征收与定额核定征收。
其中,对实行查账征收准则的个体工商户来说,其应纳税所得额是由该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扣除各项成本、费用及损失后所剩余的金额来确定。这部分资金需按照适用比例5%到35%的超额累计税率来计算并上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然而,对于个体工商户业主自身的薪资并不纳入成本、费用的扣除范围之内,但是他们每年可以依照标准扣除生计费用总计42000元人民币。
此外,个体工商户还需承担以下税费负担:
1、根据年营业收入总额的5%水平缴纳营业税;
2、城市建设维护税则按照已缴纳的营业税数额乘以7%的比率进行计算;
3、教育费附加亦然,参照已缴纳营业税的3%比例进行抽取;
4、地方教育费附加与之类似,按照已缴纳营业税的1%比例来计算;
最后是依据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果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与征收,采用的是5%-35%的超额累计税率体系。
值得留意的是,假如个体工商户的月度收入未达到5000元人民币这个数时,便可免于交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同时,针对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同样享受豁免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024-07-21 15:44:16 回复

一、新《计税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在2015年3月底之前进行的个人所得税汇算申报,其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不适用新《计税办法》,申报时应当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进行处理。r二、核定征收方式以及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能否适用新《计税办法》的问题r新《计税办法》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r因此,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不适用新《计税办法》。r三、个体工商户都包括哪些纳税人的问题r新《计税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r(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r(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活动的个人;r(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r四、个体户业主本人的私人车辆发生的油费、修理费等是否允许在个人所得税中扣除的问题r新《计税办法》规定,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r五、个体户经营者(业主)本人取得的工资,能否与个体户的雇员工资一并计算后,在税前进行扣除的问题r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r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r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r根据上述规定,个体户业主所取得的工资不能作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前扣除项目,但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符合税法规定的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可以减除。r六、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能否进行扣除的问题r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r七、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的问题r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r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一、新《计税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在2015年3月底之前进行的个人所得税汇算申报,其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不适用新《计税办法》,申报时应当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进行处理。二、核定征收方式以及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能否适用新《计税办法》的问题新《计税办法》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不适用新《计税办法》。三、个体工商户都包括哪些纳税人的问题新《计税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活动的个人;(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四、个体户业主本人的私人车辆发生的油费、修理费等是否允许在个人所得税中扣除的问题新《计税办法》规定,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五、个体户经营者(业主)本人取得的工资,能否与个体户的雇员工资一并计算后,在税前进行扣除的问题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根据上述规定,个体户业主所取得的工资不能作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前扣除项目,但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符合税法规定的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可以减除。六、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能否进行扣除的问题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七、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的问题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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