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误工费的衡量准则如下所示:
(一)倘若受害者拥有稳定且可资证明的收入来源,则误工费的赔偿金额将依据他们在遭受伤害期间实际损失的收入状况进行核算;
(二)如果受害者不具备固定收入来源,那么他们的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相较于具有稳定收入的受害者而言,将会更为复杂和灵活。
关于误工费的衡量标准:
(一)当受害者具备稳定的经济收入时:在这种情况下,误工费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受害者实际上的经济损失加以确定;
(二)若受害者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对于此类受害者,误工费的赔偿数额应参照有稳定收入公民之标准予以计算,但需注意此与受害者具有稳定收入条件下所获得的赔偿之间可能存在差异。
解析:
关于误工费的相关政策规定如下:
(一)当受害者拥有稳定工作时,针对误工费的具体赔偿额度将以其实际减少的薪酬为准;
(二)若受害者并未拥有稳定工作,那么对其误工费的赔偿将会参照有关规定与拥有稳定工作的人员进行对比评估后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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