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明文规定,索偿欠款之法定时效期限为三年,自权利人确切知悉或应该知晓其权益遭受损害及其责任方之时起始计算。若逾越此期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法律救济,除非在此期间出现异常情形,人民法院可应权利人之申请,酌情决定延长。故此,对欠款的追讨并无明确的数额限制,然而却受制于诉讼时效的约束。
2024-07-19 10:34:01 回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催收拖欠款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债权人已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受损及债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若超过二十年后仍未提出相关请求,则此种状况将不受人民法院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经债权人请求后可裁定予以延长。由此可见,催讨拖欠款项虽无具体数额限制,然却受制于诉讼时效的约束。
2024-07-19 09:21:07 回复
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对于所主张的债务之请求权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该期限从债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其权益受损及债务人违约之日起开始计算。若超过此期限达二十年以上,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方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决定是否予以延长。因此,在追索欠款方面并无明确的数额限制,然而却受制于诉讼时效的约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专业解答依照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明文规定,索偿欠款之法定时效期限为三年,自权利人确切知悉或应该知晓其权益遭受损害及其责任方之时起始计算。若逾越此期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法律救济,除非在此期间出现异常情形,人民法院可应权利人之申请,酌情决定延长。故此,对欠款的追讨并无明确的数额限制,然而却受制于诉讼时效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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