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拾得者故意隐藏或处置他人遗忘的物品从而将其据为己有的话,这就构成了对财产所有权的严重侵害。一旦遗失物的所有人对此做出追索,那么警方有权命令该拾得者尽快归还所捡到的财物。
至于拾得者,由于他们未能履行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从而会使得他们失去请求获得报酬和费用赔偿的合法权利。
反之,如果拾得者拒绝交出数额较大的遗失物的话,且这种行为已经上升至犯法程度,他们将会面临由法院作出裁决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罚金的法律制裁。
1.作为受益的捡拾者,如果其故意隐瞒和藏匿所捡拾到的财物,便已构成了对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此时,物品的主人有权向捡拾者寻求归还该财物,而公安机关也可依法下令让捡拾者缴回该财物。
同时,拾得人亦会因为这种不当行为而失去获取报酬及相关费用的主张权利。
2.若漫不经心地捡拾者将价值较高的遗失物品据为己有且至始至终拒绝返还给原所有人,那么这一行为实际上已经触犯了刑法,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他将会面临着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刑事监禁,并且还需要被判处相应金额的罚金以示惩罚。
解析:
1.在拾得人为藏匿所捡获的遗失物据为己有的行为中,此举已然涉嫌对所有权的侵害。为此,遗失物的持有人有权向拾得人提出返还遗失物的要求,同时,公安机关亦可依法责令拾得人上缴所占有之遗失物。
然而,在这过程中,拾得人无法享有从收藏中所得到的酬劳与相关费用请求权。
2.若拾得人行为更加严重,即将数量较大的遗失物占为己有且拒绝上报并且交出,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此类情况下,应处以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时课以罚金。
法律依据:
《中国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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