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具有抚养能力的孙子对其子女已故或在经济上缺乏抚养能力的祖父母承担着赡养照料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孙子履行赡养祖父母这一责任包含两大必备要素:一是孙辈人士必须具备足够的支付能力;二是他们的父辈或母辈已逝世或者因其它原因无法承担赡养祖父母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在特定情况下,若孙子具备赡养能力,则对那些无子女扶养或者子女已逝世且无法提供生活支持的祖父母辈承担起法定的赡养责任是理所当然的。孙子有义务赡养祖父母必须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首先,作为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身份不仅应具备必要的经济实力以保障自身及其家庭的日常开支,而且还要能承担得起赡养祖父母所需的额外费用;
其次,即使祖父母、外祖父母还有亲生子女存在,但如果他们的这些子女已经去世或者丧失了扶养老人的能力和义务,那么孙子就应当肩负起这部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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