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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的企业违约金最高为多少?最低为多少?有上纲上限么?如果高于最高界限该怎么办?可以调节么?
关于法院判决的企业违约金释疑《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发文字号】法复[1996]2号【颁布时间】【实施时间】【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解放军军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于1990年11月12日下发以后,一些高级人民先后就如何执行该解答第四个问题第(二)条向我院请求,现解答如下: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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