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尿毒症患者的收监情况,我们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客观判断:
首先,在患者患有尿毒症早期阶段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时犯人仍然有权进入监狱服刑;
然而,如果患尿毒症的罪犯处于疾病晚期并需要进行透析治疗,根据相关法规来看,监狱是无法接收此类犯人的,但可为其申请保外就医。收监是依照法定程序,将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以及有期徒刑等严重罪行的被告人送往监狱关押的过程与活动。
对于尿毒症患者是否应在患病初期或病重阶段被纳入监狱进行监管及治疗这一问题,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若尿毒症患者处于病情早期,其身体状况尚可接受正常的监狱监管,因此监狱有权利对其实施正式的收押措施;
然而,如果该患者已步入疾病晚期,需要进行透析等特殊医疗治疗时,监狱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能轻易地对其进行收押,而应该考虑采取其他合法合规的监管和治疗手段。所谓“收监”,即是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将那些被宣告处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以及有期徒刑等刑事判决的罪犯,依法拘禁并送至指定的监狱进行羁押的行为。
解析:
关于尿毒症犯罪嫌疑人的监禁安置问题需根据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倘若该犯罪嫌疑人身处尿毒症早期阶段,那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监狱方有权予以收监;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身处尿毒症后期,并且需要接受血液透析等医疗救治,则监狱方面原则上不能再行使收监权利,取而代之的应当为对该犯罪嫌疑人开展不定期保外就医的监管措施。收监,即监狱部门根据严格遵循法定工作流程而将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以及有期徒刑等诸多类型刑事处罚的罪犯送进监狱相关关押区域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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