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湖北法律咨询 > 武汉法律咨询 > 武汉房屋拆迁法律咨询 > 拆迁不要房子国家怎样补偿

拆迁不要房子国家怎样补偿

袁* 湖北-武汉 房屋拆迁咨询 2024.07.15 09:50:16 387人阅读

拆迁不要房子国家怎样补偿

其他人都在看:
武汉律师 征地拆迁律师 武汉征地拆迁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确立的拆迁补偿条例明确指出,具体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房屋补偿费用(即俗称的房屋重置费)作为对被拆迁房屋所有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效补偿,其数额将按照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的单价来进行计算;
第二,周转补偿费用,是基于临时居住环境的等级划分,针对被拆迁房屋的居民家庭每个月给予适当的补贴,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
第三,奖励性补偿费,意在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自愿做出一定程度上的让步,例如选择退居郊区或是自行解决住房问题,避免给拆迁单位带来额外负担;
最后,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以及“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的一种算式如下: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2024-07-15 15:00:00 回复
咨询我

我国现行的拆迁补偿标准以下列方式进行规定:
首先是房屋补偿费用(也称作房屋重置费),此项费用主要目的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者所遭受之损失,其金额将根据建筑面积单价予以核算;
其次是周转补偿费用,这部分费用则根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具体生活需求而定,通常会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规模,给予月度数额不等的补贴;
最后是奖励性补偿费用,这不仅是对于被拆迁房屋住户配合拆迁工作给予的激励,同时也是为了平衡他们自愿离开市中心,选择到郊区定居或放弃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行为而采取的政策措施。在具体计算过程中,该笔费用将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与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值结合计算得出,即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等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拆迁房产的宅基地面积再加上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的价值总和。

2024-07-15 13:21:55 回复
咨询我

解析:
我国关于建筑物拆迁的补偿标准明文规定如下:
首先是针对房屋赔偿费用的评估(即房产重置费),这部分费用主要用于弥补因拆迁而对房屋产权所有者造成的经济亏损,此项费用通常会按照每平方英尺的单价进行核算。
其次是流动周转补偿费用,这个费用依据的是业主对于住房条件的短期需求等级来划分,进而根据被拆迁房屋居住业主的人数,每个月提供相应的补贴支持。
最后是奖励性质的补偿费用,主要目的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的居民积极配合相关的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他们在某些方面的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外地区或者放弃要求拆迁工作部门提供安置住房等选择。
此外,还有另一个重要的计算公式来支撑整个建筑物拆迁补偿的过程,即:建筑物拆迁补偿价等于建筑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与宅基地总面积之和,再加上被拆迁房屋的重建价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2024-07-15 11:26:25 回复

您好,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拆迁流程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拆迁程序是怎样的《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第四条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五条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六条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第八条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第九条房屋征收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当依法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您好,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拆迁手续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拆迁程序是怎样的《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第四条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五条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六条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第八条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第九条房屋征收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当依法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拆迁程序是怎样的《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第四条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五条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六条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第八条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第九条房屋征收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当依法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征地拆迁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