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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传唤到案如实供述是否自首

王** 江西-景德镇 强制措施咨询 2024.07.14 06:09:51 410人阅读

书面传唤到案如实供述是否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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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受传唤之后能够诚实地交代罪行的行为,可以视为自首的构成要件之一。而当一个罪犯在犯罪完成后,能够主动向警方报案,并对自己的罪行进行真实的陈述,这同样符合自首的定义。此外,如果被传唤者在接受传唤后能如实地交代其所犯下的罪行,并且他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或者他正处于服刑期间,那么只要他能够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关于他个人的其他罪行,就应当被认定为自首。

2024-07-14 11:0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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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传唤后能够如实地交代罪行的情形中,可以被认定为自首行为。然而,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自动投案并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进行真实的陈述,这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自首。在此过程中,如果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采取了强制措施,或者正在服刑期间,他们在被传唤后如实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身其他罪行,那么这种情况也应当被视为自首。

2024-07-14 09:37: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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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接受传唤之后如实地坦白了自身所犯下的罪行者,便可视为主动自首行为。然而,若罪犯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能够立即向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自首并准确陈述自己的罪行,那么这种情况也应被视作为自首。此外,如果犯罪分子在接受传唤之后如实交代了其罪行,但他同时也是被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并且他还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关于他个人的其他罪行,那么这种情况同样可以被认定为自首。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024-07-14 07:4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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