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那些公然撕扯警察并使其遭受身体伤害的行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即第二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任何参与者只要使用暴力手段或通过威胁来干扰和阻挠国家公务人员的正常履行职责,都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缴纳罚金等惩罚方式。如果此类事件的严重程度加剧,则可能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设立这一罪名的初衷在于保障执法机构的权威性,同时也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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