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债务人拖欠债务属于民事权益受到了侵害的相应情况。在此种情境下,债权人有权自权益遭损及义务人已知晓或理应知晓之时起算,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然而,若超过该三年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债权人可能将失去通过司法途径追偿债务的合法权利,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或者人民法院基于权利人的申请而决定延长时效期间。因此,债权人务必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启动诉讼程序,否则可能面临无法通过法院成功追讨债务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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