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间的会面安排,通常是由负责侦查、看管或者审判案件的相关部门依据案件的实际状况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来作出决定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三十九条明文规定,辩护律师有权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及通讯交流。在会面过程中,不得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监听,同时,辩护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面时,无需经过侦查机关的事先批准。
至于具体的会面时间,则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工作安排和法律规定来确定,一般来说,应当尽快予以安排,然而,并没有明确的法定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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