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挪用公款罪的案件受理标准往往涉及到挪用公款的数量以及持续的时长。通常情况下,若国家公务人员擅自挪用公共资金达三个月之久尚未偿还,或者将此款项用于非法活动或盈利行为,且所涉金额已经达到特定标准便有可能被司法机构立案处理。
至于详细的数值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1998年5月9日起生效)中提出,若是私人挪用公款进行违法活动,其所涉金额应介于人民币伍仟元至上万元之间;而若所涉金额在人民币壹万元至叁万元之间,并且是为了获取利润或者已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则会被视为“数额较大”,从而可以依法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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