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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被审查的流程是怎样的

李** 江西-九江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4.07.06 18:44:00 461人阅读

单位行贿罪被审查的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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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单位行贿罪的审查程序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遵循以下步骤展开:
首先是立案阶段,即当监察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掌握了足以怀疑存在单位行贿行为的相关线索时,他们需要对此进行细致的核实工作。若经核查满足立案标准,则需按照法定程序正式启动立案程序;
其次是调查取证环节,这一阶段主要针对涉嫌单位开展深入的调查工作,通过各种手段获取相关证据,其中包括对相关人员进行详细的询问以及查阅相关的财务记录等;接下来是提请逮捕或采取强制措施的环节,如果经过调查发现确有必要,那么相关责任方可能会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
然后是移送审查起诉的环节,在完成所有的侦查工作之后,案件的相关资料和证据将会被移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最后是审查起诉与开庭审理两个环节,前者由检察机关负责,后者则由法院依法公开进行,在此过程中,控辩双方都可以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证据,最终由法院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和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2024-07-06 18:46:00 回复

您好,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流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在机制运行中,实行案件承办人个案提请,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严格审查,从严把关,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确有客观必要可由检委会集体讨论。①程序启动。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案件,由侦监部门案件承办人就个案进行提请,向本办案部门提交《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表》,启动审查机制。②机制审查。程序启动后,由承办人对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期间是否存在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量化分析的工作制度,即综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时依据的条件的变化、羁押期间的具体表现、诉讼期间证据保全情况等因素,评判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并将评判结果形成《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评估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时报送分管领导把关,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进行科室内部讨论。③作出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由检察长决定。如遇意见分歧,或者因等其他因素的可提请检委会集体讨论决定。④通知执行。经审查决定予以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先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执行,然后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公安机关认为该变更强制措施不恰当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如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改变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标准要求的,应及时向申请人或提出建议方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具体的刑事诉讼条文可参考以下的相关刑事知识条文链接。相关刑事知识条文链接:《规则》第六百一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践中,依申请审查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应当式”,即凡是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必须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一种是“可以式”,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可以依据《刑诉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也可以依据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直接决定是否改变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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