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所规定,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备裁判性文件的案件,如若内容涉及到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等环节,然而案件的当事人却对这些决定再次提出上诉的话,作为审理机构理当向其明确告知应先申请再审,唯独在人民法院准予撤诉的裁定情况下可以例外。换言之,倘若涉及到欠款未偿还的案件已经撤诉并得到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撤诉裁定,那么当事人若想再度发起诉讼,就必须按照申请再审的法定程序进行,而非重新启动新的诉讼程序。除非撤诉是由人民法院批准同意的,否则便无法再次提起诉讼。因此,若撤诉并非经过法院的准许,当事人则不能直接再次发起诉讼,而应该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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