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文规定,若债权人自已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受损害及义务人那日起算,至诉讼发生之前的三年内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诉求以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那么该院定会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相关请求给予充分的保护。反之,若超出了这为期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除非存在非常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会对此类诉讼进行受理并提供相应保护。由此可见,对于无偿拖欠的债务,只要债权人在得知或理应得知自身权益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的三年内,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若超过了这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否则债权人可能会失去通过司法途径追讨债务的法定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4-07-06 14:17: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