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及第一百七十九条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若中山姑父存在借款未偿还之行为,债权人有权依法向其主张违反合同约定之责任。此类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多种多样,具体可涵盖但不仅限于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以及支付逾期利息等。若是债务人拒绝履行偿债义务,债权人有权诉诸于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债务人履行偿债义务,同时视实际情况要求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若经诉讼后,债务人仍然未能履行偿债义务,且情节严重者,有可能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将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包括入狱服刑。然而,此种情形往往发生在民事诉讼程序结束之后,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追究债务人的刑事责任。在不受《民事诉讼法》约束的前提下,债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运用民事诉讼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若债务人未能履行偿债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采取上述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以确保债权得以实现。总而言之,中山姑父如有借款未偿还之行为,债权人可通过民事诉讼手段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逾期利息等。若债务人拒绝履行偿债义务,且情节严重者,则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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