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我们可以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义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非法活动而仍然为之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信传输服务以及广告宣传推广和费用结算等方面的技术支持与协助,若情节严重,那么这种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此罪行。在山东地区,对于该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往往依赖于多重复杂因素的考量,其中包括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大小、被告人的认罪悔过表现等等。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会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公正审理,充分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专业解答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帮信罪”,也被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规定,若个人知晓他人正在运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却依旧为其提供网络接入服务、设备托管、数据储存、通信传输等各方面的技术支持,抑或提供广告宣传和支付结算等服务,若该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便有可能构成此项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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