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朋友间未签署书面形式的借款协议,然而确实存在借款行为,仍有可能利用其它相关证据来证实借贷关系的确立,例如转账记录、微信或短信聊天内容、证人的陈述等等。在诉讼法庭上,这类证据都可被视为间接证据加以采纳。但关键在于如何构建一个完整且紧密的证据链系统,进一步明确借款事实的真相、借款数额以及还款事宜的具体约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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