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缺乏转账记录这样的直接证据的前提之下,我们依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证实借款事项的存在。这些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据、亲历者的证词、能够体现借款行为的相关短信或者电子邮件以及真实可信的录音和录影资料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借款人亲自承认了借款却未能按照约定及时偿还,他/她的口头陈述亦有可能被视作有效的证据。
此外,在银行交易记录中,能反映出取款行为或者刚好与其借款金额相契合的大型支出活动,也都有可能成为有力的佐证,进一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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