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于不服居委会指定监护人诉状的情况
1、不服居民委员会指定监护的起诉时,在向法院起诉时,应当以被指定的监护人为原告,以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2、不服居民委员会指定监护,在指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法院起诉的,按确认监护关系处理,诉讼请求为申请法院确定监护关系。超过三十日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诉讼请求为申请法院变更监护关系。
《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意见》
17.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18.被指定人在三十日内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第14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判决撤销原指定的,应当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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