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帅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景德镇仲裁委员会景德镇国际仲裁院第四届仲裁员、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八届普通犯罪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两江新区律工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重庆工商大学法律硕士事业导师,至今执业十年以上。服务客户方面:该律师曾在长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法律顾问,具备丰富的处理复杂、疑难案件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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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所有故意犯罪的构成要素中,犯罪的未遂和既遂皆为其发展进程中的不同状态。与同类故意犯罪的认定要求相似,盗窃案件的未遂亦需满足以下三项基本条件:
首先,行为人必须已开始实施盗窃犯罪行为;
其次,该行为尚未达到犯罪既遂的程度,即未能实现对他人财产的非法控制;
最后,犯罪未能完成的原因须是由于盗窃者自身意志之外的因素所导致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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