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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现行法规制度的要求,自侦查阶段起,辩护人有权参与案情调查并履行四项重要工作事项。针对正处在羁押状态的被告人,当接到被告人亲属的授权委托后,辩护人得以前赴看守所与被关押者进行面对面会谈。
然而,并非所有的刑事诉讼程序都必须在各个阶段内完成上述四次会见活动,需结合具体个案的特殊情况进行灵活处理和实施。
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2024-06-20 09:06: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