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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形成要素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该罪行所侵害的主要对象是国家对于信用卡实行的一系列严格管理制度以及公民个人或单位所拥有的合法财产所有权;
其次,在客观层面上,这种犯罪行为表现在行为者通过伪造虚假的事实或者刻意掩盖各种真相,贪婪地利用信用卡进行非法获取公共财产或者私人财产的活动;
再次,从犯罪主体来看,本罪的实施者可以是任何一个普通的自然人;
最后,在主观方面,这种犯罪行为必须是由行为者故意为之,并且是直接故意,同时,行为者在主观意识中还必须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需要注意的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犯罪都无法构成此种罪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6-16 17:3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