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公安机关拖沓未及时对所接案件进行审理处理,您有权向本地检察机构提出申诉或举报至公安行政监督部门。对于已受理的案件,以及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尽快开展审查工作。经由严格审查之后,对于告知方可处理的案件及受害人拥有充分证据支持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将案件材料与相关证据移交至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且在此前提下,告知受害方应转向所属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存在控告方的案件,若决定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控告方。如控告方对该不立案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决,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控告方。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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