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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当律师前去会面当事人之时,他们不应伴随当事人的亲属共同前往会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我们了解到在侦查阶段,仅有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这一行为是无需获得任何批准的;
然而,若家属希望与犯罪嫌疑人见面,则需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辩护律师有权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及通讯交流。此外,其他辩护人如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许可,亦可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及通讯交流。辩护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请求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监管机构有责任即时为其安排会面,且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
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
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
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2024-06-14 11:33: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