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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书有几种方式

郭** 江西-九江 取保候审咨询 2024.06.13 18:34:00 368人阅读

取保候审书有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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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此种情况下,取保候审共有两种实施方式。采取保证人保证这种方式的话,其保证人需要满足多项条件才可胜任。这些条件包括:与本案无牵扯,具备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且具有稳定的居所及经济收入。另一方面,倘若选择提交保证金进行担保,则需确保保证金数额适当并符合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024-06-13 18:35:0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申请人:,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杨的委托律师。联系电话,律师执业证号。取保候审对象(犯罪嫌疑人):杨,男,因涉嫌盗窃罪,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现处于拘留期间。对涉嫌盗窃罪犯罪嫌疑人杨申请取保候审。事实与理由:本人系犯罪嫌疑人杨的委托律师,现依据犯罪嫌疑人杨及其家属的请求,结合其个人身体状况面临的实际困难以及其犯罪的具体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杨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一、犯罪嫌疑人杨身体状况一直不佳,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脂肪肝。在2010年2月份曾因头昏目眩、四肢无力前往医院就诊(相关病历资料附后)。二、犯罪嫌疑人杨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杨提供保证。犯罪嫌疑人杨涉嫌罪名为盗窃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6条、第67条、第68条、第69条及第70条的各项规定,杨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犯罪嫌疑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犯罪嫌疑人杨做到:(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杨身体状况一直不佳,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脂肪肝。而且犯罪嫌疑人杨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恳请人民检察院考虑犯罪嫌疑人杨的实际困难,对为其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予以批准为谢。区人民检察院申请人:律师事务所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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