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涉及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者;
2.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且数额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者;
3.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人民币者;
4.为三名及以上对象提供帮助者;
5.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或者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再次参与此类犯罪活动者;
6.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者;
7.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数量超过五张(个)者;
8.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数量超过二十张者;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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