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具体情况需根据骨折的严重程度而定。若涉及轻伤及以下程度的骨折,可对其进行收押监管,然而对于近期发生且在收押之后需要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者应给予特殊考虑;针对重度骨折患者,由于其病情较为严重且日常生活不能自理,通常不会被收押监管;但是,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必须收押(例如在缓期徒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次犯案),则仍需要依法进行收押监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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