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主要作为中间商协助收买者寻找被贩卖对象的行为,无论是否从中获利,都应视为贩卖妇女、儿童罪的共同犯罪行为。
其次,主要作为中间商协助贩卖者寻找购买者的行为,同样不需要获取利益,但仍然构成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
最后,如果这类行为仅仅是为了连接买卖双方,进行中介服务的话,那么就应当被定性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同犯罪以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同犯罪的想象竞合,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以选择从一重来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同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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