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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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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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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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调包这种行为所涉及到的法律责任问题,一方面它构成了盗窃罪的事实,另一方面也触犯了诈骗罪的规定,从而形成了所谓的“想象竞合”。为了公平合理地对待此类案件,通常会依照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加以处置。
然而,究竟是将其认定为盗窃罪还是诈骗罪,这其中的关键因素在于“调包”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段。如果“调包”行为发生在商店内部,且在完成首次交易之前实施,那么这种情况便可以被视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窃取公共或私人财物,因此应当被判定为盗窃罪。在此种情况下,“调包”行为等同于盗窃行为;反之,如果“调包”行为发生在完成首次交易之后,并且还利用“调包”手法进行退货,那么此时的行为便符合了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即使用经过“调包”处理的虚假商品来骗取他人金钱。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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