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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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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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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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实施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如有必要对相关证据做进一步完善与补充,此项工作通常由负责案件侦办的有关机构来承担和开展。具体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即侦查机构应当及时发现新的线索,做出明确决策以展开深入的调查取证活动,最终将新的确凿证据纳入现有的案件案卷之中。在这一阶段,被取保候审者必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逃避行为。倘若这些新增证据对原有的取保候审条件产生了重大影响,那么相关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取保候审措施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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