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开设非法博彩场所的行为,应当被视为刑事犯罪并予以相应的刑事追究和起诉。在利用计算机网络构建或运营博彩网站,以及在这些网站担任代理人,接受投注等情况下,也会被视同于“开设赌场”的违法行为。对于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组织他人参与赌博活动的行为,如果涉嫌以下任一类别的情形,均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并进行立案侦查与起诉:
第一,(1)组织三名及以上人员参与赌博活动,通过抽取头获利的总金额达到五千元以上;
第二,(2)组织三名及以上人员参与赌博活动,赌注总金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
第三,(3)组织三名及以上人员参与赌博活动,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
第四,(4)组织十名及以上中国公民前往境外参与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取回扣、介绍费用;
第五,(5)其他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聚众赌博行为。
此外,对于那些以赌博为主要职业,以盈利为唯一目的的行为,同样应当被视为刑事犯罪,并予以立案侦查与起诉。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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