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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被批准接受监视居住的人员,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可申请变更为取保候审:
首先,该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如果其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再次,如果该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同样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如果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进行进一步的侦查工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024-06-03 13:0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