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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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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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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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销售由盗窃得来的财物应被视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并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销赃与盗窃这两个罪名在性质上有着本质区别。销赃活动实际上触犯了我国刑法中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盗窃则属于另一种独立的罪行。对于销赃行为,如果涉及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那么即使行为人对所售卖的物品是否为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有所怀疑,也应该被判定为具有主观上的明知。换句话说,行为人并不需要明确知晓该物品究竟源于哪一种具体的犯罪行为,或者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得,以及该物品的具体种类、价值等等详细信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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