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受贿罪中“谋取利益”这一违法行为的具体判定标准如下所示:
首先,如果受贿者实际上已经或者承诺将会为了他人进行某种形式的经济利益活动;
其次,如果受贿者明明知道他人已经提出明确的物质上的请求或者托付,但仍然接受了贿赂;
再者,如果在之后由于自身履行职责的需要,基于某些原因又收取了他人的贿赂;
最后,如果犯人于当前的职业地位下主动要求或者接受了下属或者受到其管理的人员给予的高达价值三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财物,并且这种行为很可能会对其职权的正常行使产生影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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