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法律法规对建筑物予以强制没收后,务必遵循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拍卖,或是依规处理。特别强调的是,对于没收而来的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所拍卖所得的款项,必须毫无保留地上交至国库,任何行政部门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截留、擅自分配,甚至变相地私自瓜分。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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