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股权质押具有必要性。所谓股权质押,即是出质人将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一种质押方式。
然而,就其本质而言,股权质押乃是关乎到企业的盈利分红方案以及弥补亏损之策等事宜,属于股东大会行使决策权的职责范畴。因此,在实施股权质押的过程中,势必需要得到其他股东的一致同意方可进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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