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刑责侵犯警察人身安全之罪行能否被判处缓期执行,其参考依据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涉案行为的严重程度需相对较轻;
其次,罪犯需要有真心实意的悔过之情;
再次,法庭认为其再犯同类违法犯罪的风险较低;
最后,若判处缓期执行,并不会对罪犯所居地所在的社区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法庭有权判定罪犯缓期执行,并且可以根据具体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罪犯在缓期考验期间从事特定的活动,限制其进入某些特定的区域和场所,以及限制其与某些特定人员的接触。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被判定缓期执行的罪犯,倘若其被判处了附加刑罚,那么附加刑罚仍然必须得到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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